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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古松勇与杨淑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835号原告:古某,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2033委托代理人:杨小红,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住化州鉴江区,身份证号码:×××4083委托代理人:朱志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某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古某负担。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土娟速录员 陈逢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