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执10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洪梅申请霍晓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梅,霍晓彬,于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0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洪梅,女,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霍晓彬,男,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于艳秋,女,45岁,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李洪梅申请执行霍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22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现将被执行人霍晓彬名下的所有的财产位于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玛拉沁街公安局等的74.29平方米楼房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不准给予办理抵押、过户等相关手续。执行员 齐宏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