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1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吴雷健康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吴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74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2008年10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吴雷,女,1981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原告吴某与被告吴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吴雷支付欠款人民币122,765.33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吴雷目前在本区顾村镇杨木桥村东陆31号居住,通过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时间较长,致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26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