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润初与徐会龙、王建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润初,徐会龙,王建平,汪满玉,都昌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870号原告罗润初,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徐会龙,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王建平,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汪满玉,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都昌县。被告都昌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XX��道第三小学旁。法定代表人王训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原告罗润初诉被告徐会龙、王建平、汪满玉、都昌县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润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泽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