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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特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55)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131号申请人:王某甲,申请人:王某乙,申请人:王某丙,申请人:王某丁,申请人:王某戊,申请人:王某己,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陈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继承权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经金东区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桂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金华市社会保障卡账号62×××85内存款的法定继承。二、被继承人王桂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金华市社会保障卡账号62×××85内存款由申请人王某甲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