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恢字第3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与李军华、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李军华,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恢字第31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西支行。被执行人:李军华。被执行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依法委托潍坊华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军华所有的汽车(车牌号:鲁V号)一辆。2016年6月24日郑丽华(身份证号:)以21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鲁V号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丽华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交付买受人郑丽华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郑丽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鹏飞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