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建宽与朱艳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宽,朱艳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242号原告王建宽,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王道军,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艳萍,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宽与被告朱艳萍买卖保温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宽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朱艳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建宽负担。审判员 曾 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秀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