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博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李爱芳、祝婷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李爱芳,祝婷婷,布会争,马杏俊,郝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16号申请人博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博野县博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博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经理。被执行人李爱芳。被执行人祝婷婷。被执行人布会争。被执行人马杏俊。被执行人郝丹丹。本院在执行博野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申请执行李爱芳、祝婷婷、布会争、马杏俊、郝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7号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新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