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康冲、王志丹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康冲,王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负责人王喜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雅新,该行信贷部经理。被执行人康冲,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丹,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县支行与康冲、王志丹债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泽明审判员 李志军审判员 肖志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