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邵正钢与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正刚,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邵正刚,男,1957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邵正刚与被执行人山东浙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