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马某某抚养纠纷2015少民初12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少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梁某,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容洁艳,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梁某诉被告马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容洁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甲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儿马某乙。2005年2月2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女儿马某乙由被告抚养。2012年6月27日,原、被告就选择马某乙初中学校等问题作出协议,约定马某乙抚养权归被告,但是马某乙暂时跟随原告生活,自此,马某乙跟随原告生活至今。2015年9月,马某乙入读高中,并提出愿意由原告携带抚养,同时马某乙与被告在一些事情上发生很大的矛盾。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变更婚生女儿马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女���马某乙独立生活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交了户名为马某乙的广州银行**支行账号10×××01用以接收抚养费。被告马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与被告马某甲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儿马某乙,后于2005年2月24日协议离婚。2005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儿马某乙成人前由马某甲负责抚养,但因马某甲目前仍在国外工作,无法照顾马某乙,因此在2005年3月至2005年12月间由梁某代替马某甲照顾女儿。在此期间,马某甲须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500元给梁某。在马某乙成人前由马某甲进行抚养期间,梁某每月分担抚养费500元。该协议书于签订当天由广东省公证处予以公证,公证号(2005)粤公证内字第3835号。2012年6月27日,原、被告就女儿的抚养问题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女儿马某乙即将从小学升入**中就读,为方便接送上学,马某甲同意让女儿马某乙在梁某处临时居住,由梁某负责接送女儿上学并负担初中三年的学费和杂费,临时居住期的长短,由马某甲在听取女儿和梁某意见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告梁某当庭自述,女儿马某乙从2012年6月27日起至今一直跟随其居住生活。女儿现在**中学就读高一,升入高中后也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平时周一至周五住校,周末回到原告处居住,没有回过被告家,被告也没有探望过女儿,故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原告现已再婚,于××××年××月××日再生育一名儿子。被告马某甲系**医院的主任医师,月收入至少20000元,现也已再婚,于××××年××月××日也再生育了一名儿子。女儿马某乙每个月的生活费需要6900元。涉案子女马某乙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申明》,表明其意愿为:希望在高中就读的三年(2015年-2018年)和母亲梁某一起生活,希望父母可以尊重她的想法。本院认为,涉案子女马某乙已年满十六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由谁携带抚养马某乙应考虑其本人的意见。现马某乙表示愿意跟原告一起生活,因此,对原告要求变更女儿马某乙由其携带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有给付抚养费用的义务。综合考虑本市的生活水平和马某乙的实际需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偏高,本院调整为2500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马某乙由原告梁某携带抚养,被告马某甲每月支付女儿马某乙的抚养费2500元,至马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每月10日前转账至户名为马某乙的广州银行**支行账号10×××01内)。二、驳回原告梁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阳人民陪审员 何燕红人民陪审员 姚元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广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