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萍乡市鸿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萍乡市环境保护局,萍乡市鸿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302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何义萍。被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鸿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萍)环听告【2015】5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了被申请执行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5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萍)环行罚字【2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罚20000元,并告知其诉权。2016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萍)环催告字【2016】0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给被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萍)环行罚字【2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萍)环行罚字【2015】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剑平审 判 员 朱司萍审 判 员 张建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