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晓宝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82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在本市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1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来到本市福田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16楼7号病床,趁房间内无人,秘密窃取了谷某的一部苹果6S手机(鉴定价格人民币3806元)。被告人陈某将手机放入自己裤袋并准备离开现场时,遇到被害人谷某回到病房,谷某遂上前将其拦住,陈某用力挣脱谷某,谷某被摔倒在地。后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并在本市光明新区公明综合市场将手机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周某。2016年5月17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查获涉案的苹果手机。同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在本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被侦查抓获。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被盗手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手机照片,监控截图,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谷某姝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频资料:录像光盘一张。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且在被害人发现并阻拦时强行逃离,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平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君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