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严与吴雪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雪,张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7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雪。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严。再审申请人吴雪因与被申请人张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雪申请再审称:张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自认其是向沈阳科力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的投资行为,吴雪是对张严投资本金进行担保,且吴雪已经偿还完毕,一、二审判决吴雪偿还65000元及利息系认定事实错误。吴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吴雪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吴雪与张严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投资合同》,但合同中约定收到款项的具体金额、付清日期、逾期归还的违约金,预先也扣除借款利息,吴雪亦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故吴雪与张严签订的合同名为《投资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第二、吴雪提供的沈阳科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协议书》及《借据》载明:沈阳科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张严借款。但是该《借款协议书》及《借据》并没有张严的签字,且事后也没有取得张严的追认。故吴雪提供《借款协议书》及《借据》对张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吴雪虽主张张严与沈阳科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但从张严与吴雪资金往来的情况来看,张严是向吴雪个人账户支付借款,吴雪亦是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张严还款及支付利息。第四、吴雪向张严出具欠条载明“还欠张严捌万元”。吴雪虽主张该欠条是在张严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系受胁迫出具欠条。该欠条系吴雪与张严对借款本息的结算,依法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故吴雪提出张严系向沈阳科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行为,其只是对投资本金进行担保,且本金已经还清,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吴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薛山中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