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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莲碧,唐文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3民初531号原告蒋莲碧,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8日,住蓬安县石孔乡社坛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67********。委托代理人唐辉,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文雄,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4日,住蓬安县石孔乡社坛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29261970********。原告蒋莲碧诉唐文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莲碧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文雄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底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莲碧诉称:我于1990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1993年3月12日在石孔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4年6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唐顺。婚初夫妻感情较好,但也为生活琐事争吵发生矛盾。2000年、2003年被告父母相继过逝,我们均各自外出务工,2004年上半年唐文雄外出广东务工,开始两个月我们还有电话联系,后来在2004年6月份就没有他的音讯了,我多方打听不知唐文雄的下落,后来,被告妹妹唐文珍又与我多方寻找无果,去年、前年,儿子唐顺也通过亲朋友好友打听了解,还是不知被告唐文雄在何地。现被告不知其下落已十余年,我及唐文雄妹等亲友多方筹资才将孩子养大。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请贵院予以判决。因被告唐文雄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原告蒋莲碧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适格。2、唐顺的复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唐顺,现已成年。3、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婚姻关系。4、蓬安县石孔乡社坛村村民委员会、蓬安县石孔乡人民政府的证明一份,证明结婚证上“蒋华碧”与原告“蒋莲碧”属同一人。5、蓬安县石孔乡社坛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唐文雄外出务工从2004年上半年起一直未回家,他的家人多方寻找不知其下落。6、原、被告婚生子唐顺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唐文雄与2004年上半年外出广东务工后就没有与他及原告联系,至今不知其下落。7、被告唐文雄妹妹唐文珍的证明一份,证明从2004年起被告一直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也无音讯。因被告唐文雄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蒋莲碧提供的上列证据予以质证,亦未提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取证:1、对被告唐文雄的妹妹唐文珍的调查笔录一份。2、对蓬安县石孔乡社坛村村民委员会村支部书记唐建康的调查笔录一份。以上调查笔录证明被告唐文雄于2008年至今,一直未回过家,也未与其亲人有任何联系,均不知其下落,同时证明原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属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3月在蓬安县石孔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4年6月生育一子,取名唐顺。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分别在外务工,聚少离多。从2008年起被告与原告及其亲人无任何联系及往来,经原告及被告亲人多次寻找,但至今仍无音讯。2016年2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本院认为,被告唐文雄外出务工不归,与原告已分居近8年之久,原告及其家人多次寻找但无其音讯,又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其下落。被告已根本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应视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在审理中,本院也对相关事实予以核实,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蒋莲碧与被告唐文雄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蒋莲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卫东人民陪审员  杨长波人民陪审员  周好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瞿 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