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阳光物业有限公司申请张贵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兴安岭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张贵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52号申请人大兴安岭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加格达奇区红旗街。被执行人张贵金,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加格达奇区阳。大兴安岭阳光物业有限公司申请张贵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现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艳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