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6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彦举与罗德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举,罗德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6民初537号原告张彦举,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物资局上洼。被告罗德粉,女、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现住吴起县物资局上洼。原告张彦举与被告罗德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仝娟萍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彦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德粉依法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彦举诉称,2012年5月18日,被告丈夫张成对(已故)因修建住宅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还款期限为五个月,如果按期未还,则按3%利率计算,被告丈夫张成对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及其丈夫数次索要均已各种理由推拖未还。2013年2月,被告丈夫张成对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起初催要被告承诺还款,后来索要时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1、被告罗德粉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彦举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借据一张,证明2012年5月18日被告罗德粉丈夫张成对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被告罗德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应视为对原告提供证据质证的放弃,故原告提供的借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认证后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张彦举与被告罗德粉系邻居。2012年5月18日,被告罗德粉丈夫张成对因修建住宅需要资金为由,向张彦举借款1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5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及其丈夫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推拖未还。2013年2月,被告丈夫张成对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据可证实其与被告罗德粉之夫张成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罗德粉应对张成对修建住宅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以约定月利率1.5%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德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12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德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娟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