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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468号罪犯陈栋,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四川省武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陈栋曾于2012年6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撤销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2)武胜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陈栋宣告缓刑五年的部分;以被告人陈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与原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该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陈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栋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8年9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彭 刚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