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任继林与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继林,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民初1470号原告任继林,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宝森,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涛,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任继林与被告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继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宝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继林诉称,自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于涛因经营需要分多次向我借款,共计3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年利率30%。2014年8月15日,被告于涛出具总借条一份,约定借款30万元,于2015年8月15日还清。因被告于涛一直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于涛偿还借款3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涛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状及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起至2013年止,被告于涛分多次向原告任继林借款,共计30万元。2014年8月15日,被告于涛向原告任继林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30万元,于2015年8月15日还清。以上事实,有原告任继林提交的借条、存折、银行历史明细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全部答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被告于涛向原告任继林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于涛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继林借款3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于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韩春华人民陪审员  黄月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