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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林某忠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404号罪犯林某忠,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忠犯贩卖��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贩卖毒品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2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考核达标累计8.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某忠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