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6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瑞峰与张学志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峰,张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峰。被执行人张学志。李瑞峰与张学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学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学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张学志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学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学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冠仰执行员 杨 泓执行员 黄 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胜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