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侯朝稳与岑坚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朝稳,岑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307号申请执行人侯朝稳,男。委托代理人陈开明,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岑坚强,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侯朝稳与被执行人岑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785执3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焕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