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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春安与张德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安,张德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8执78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安,女。委托代理人程倩,女,系申请执行人陈春安之女。被执行人张德禄,男。申请执行人陈春安与被执行人张德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镇巴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确定“被告张德禄偿还原告陈春安借款48000元及利息23846.4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由于被执行人张德禄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权利人陈春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德禄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张德禄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德禄系镇巴县供销联社职工,除现有的固定工资收入外(本院已依法对其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名下再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该张还有其他债务若干。2016年5月2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德禄在2016年年底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春安5000元,2017年年底前再偿还10000元,余款以后每年年底前偿还1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如不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春安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16年6月17日,被执行人来院要求提取其工资账户内的现金9800元先行给申请执行人陈春安偿还5000元,余款4800元留作其生活费。本院已于2016年6月28日按当事人要求进行了提取和发放。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达成了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3)镇巴民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履行还款协议不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申请费977元,由被执行人张德禄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德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贺 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