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吴劲长、吴树林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吴劲长,吴树林,郭奶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8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黄绍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卓强,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吴劲长,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树林(原名雷树林),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奶珠,女,1977年9月1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劲长、吴树林、郭奶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4)安民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5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查封,短期内难以变现。由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