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小芬与被告XXX、汪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芬,XXX,汪红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02民初709号原告何小芬。委托代理人马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被告汪红兴。原告何小芬与被告XXX、汪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何小芬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鄂0802民初7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所有的鄂H2L6**号车、位于荆门市月亮湖路3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香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6���6月7日、6月2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小芬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超、被告XXX、汪红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小芬诉称,被告XXX因经营需要分三次向原告借款40万元,分别是2012年10月30日借款10万元,2014年1月30日借款20万元,2014年7月30日借款10万元,三次借款均出具借条。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对利息进行结算并出具24万元的借条。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4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XXX辩称,对4张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前3张借条是借款本金,第1张借条按月息1万已支付了18万元,第2张借条按月息1万已支付了5万元或者6万元,第3张借条按月息5000元支付了2万元,最后24万元的借条是原告要求对家人有所交代而让被告出具的,所有的借款都用于赌博输了。被告汪红兴辩称,对XXX向原告的借款不知情,二被告2016年6月3日已离婚,保全的房产是婚前财产,冻结的银行存款是汪红兴所在单位的服装款。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主张的借款本息及被告已偿还的借款如何认定;二、被告汪红兴应否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三、诉讼保全的房产是否为婚前财产、冻结的存款是否为被告汪红兴所有。针对争议焦点一,被告汪红兴未提交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A1、2012年10月30日借条1份、建行信用卡透支明细及应还款明细、建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A2、2014年1月30日借条1份,建行转帐凭证3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A3、2014年7月30日借条1份、建行转帐凭证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A4、2015年2月13日借条1份、利息计算明细1份,证明原、被告经结算利息为24万元。针对争议焦点二,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A5、婚姻登记信息表,证明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对原告借款的连带偿还责任;针对争议焦点二,被告X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汪红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B1、离婚证复印件,证明二被告已于2016年6月3日离婚,不应承担责任;针对争议焦点三,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A6、荆门市房管局出具的查询件,证明诉讼保全的房产系二被告共同共有;针对争议焦点三,被告XXX未提交证据,被告汪红兴提交如下证据:B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讼保全的房产系汪红兴的婚前个人财产;B3、荆门市东宝区心月良子足浴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诉讼保全的存款系心月良子足浴中心为员工购买工作服的存款。针对争议焦点一,被告XXX向本院补充提交如下证据:C1、银行交易明细6张,证明其中7笔与原告之间的往来,已偿还原告部分借款。针对争议焦点一,原告向本院补充提交如下证据:A7、2012年12月4日转帐凭证,证明原告转帐给被告5万元,被告2013年3月31日还款的5万元为该借款,不在本案诉争借款之内;A8、原告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6月17日原告转帐给被告4万元,被告2014年7月2日转给原告的5万元为该借款,不在本案诉争借款之内;A9、信用卡透支清单3份及透支签名,证明其中2012年12月25日、2013年2月18日胡清处分别刷卡48930元、47335元���2013年2月18日尚品铺子刷卡1830元、2013年4月15日卡曼数码处刷卡25260元均为被告XXX借原告的信用卡透支借款,刷卡签名何小芬均为被告XXX所签。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A1、A2、A3、A5、A6,被告XXX无异议,对A4有异议,认为已支付利息而且借原告的钱是用于赌博,不应再支付利息,24万元借条出具后已偿还4万元本金。对A7、A8有异议,认为原告转给被告XXX的4万元和5万元均为借条中的借款,被告XXX转给原告的2个5万元均为偿还借条中的借款。对A9中的卡曼数码透支刷卡25260元何小芬的名字系被告XXX所签无异议,其他3笔有异议,不是被告刷卡借款。被告汪红兴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以不知情为由未质证,且认为XXX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应偿还,诉讼保全的房产是婚前购买,婚后办证时把XXX作为共有人添加的。对被告汪红兴提交的证据,原告对B1、B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登记信息已载明为共同共有。对B3真实性有异议,心月良子为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者为汪红兴。对C1被告XXX转给原告的借款共5笔,对其中2015年7月20日的5000元和2015年9月16日的2000元无异议,其中2013年3月31日转帐的5万元是偿还之前原告2012年12月4日转给被告的5万元,2013年5月6日转帐的9.2万元是偿还被告之前用原告的信用卡刷卡的4笔借款即A9中的刷卡,2014年7月2日的转帐5万元是偿还原告2014年6月17日转给被告的4万元借款。被告XXX对B1、B2、B3无异议。被告汪红兴对C1无异议。以上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为,A1、A2、A3为3张借条及部分转帐凭证,被告XXX无异议,且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数额,本院予以采信,A4系��告XXX出具,但结合原告提交的计算明细,实际为每张借条从出具之日按月息4%计算至2015年2月13日的利息,本院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但因该利息超过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证明被告应支付24万元利息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利息。A5可以证明借贷行为发生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B1二被告虽然离婚,但是在原告诉讼后办理的离婚,故对A5予以采信,对B1证明汪红兴不应承担责任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B2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证明该房产系汪红兴婚前购买,但A6荆门市房管局的关于汪红兴的房产登记资料中明确截明该房产系共同共有,结合庭审中汪红兴陈述的结婚后办房产证时添加XXX的名字,由此可以认定该房产已经从购买时的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A6予以采信,对B2证明为婚前个人财产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B3因心月良子足浴店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中载明汪红兴为经营者,汪红兴辩称是他人借用其身份证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且我国实行存款实名制,被告汪红兴提交的心月良子的证明不能证明该存款系他人所有,故本院不予采信。A7、A8可以证明原、被告除本案诉争的借款外另有经济往来,本院予以采信,A9中被告XXX对2013年4月15日卡曼数码处刷卡25260元无异议,认可系其拿原告的银行卡所刷,其他几笔刷卡原告未提交签名,被告亦不认可,四次刷卡合计为123355元,XXX转账为92000元,二者不相符,原告称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被告XXX并告知密码,在原告仅提交刷卡地点和金额的情况下,本院不能据此推断被告XXX借支刷卡,不能证明XXX2013年5月6日转账的92000万元均是偿还借支刷卡的费用,故本院对其中XXX刷卡25260元予以采信,对其他几笔刷卡不予采信。C1中被告XXX转账原告的共有5笔,其中2013年3月31日的5万元、2014年7月2日的5万元与其提交的C1中的原告2012年12月4日转入的5万元、2014年6月17日转入的4万元相对应,可以证明该2笔不在本案诉争借款之中,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中2015年7月20日的5000元、2015年9月16日的2000元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其中2013年5月6日给原告转帐的92000元,因XXX自认2013年4月15日用原告的银行卡在卡曼数码处刷卡25260元,故应先从92000元中偿还此款,余额66740元可以视为XXX偿还的原告的借款,故对被告证明其偿还92000元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10月30日,被告X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何小芬1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整。该款由何小芬的建行卡5万元和现金5万元支付。2014年1月30日,被告X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何小芬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该款由原告转帐8.5万元、9万元、2万元,余款现金支付。2014年7月30日,被告XXX向何小芬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何小芬现金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该款系原告转帐支付。2015年2月13日,被告XXX向原告何小芬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何小芬现金贰拾肆万元整,小写240000元。该款未实际支付,系双方当事人对利息的结算。2015年2月13日至起诉前,被告XXX分期偿还原告35000元,另因催还借款,XXX打伤原告赔偿5000元。原告与XXX除了上述借款外,2012年12月4日原告转帐给XXX5万元,XXX2013年3月31日还款5万元,2014年6月17日原告转帐给XXX4万元,XXX2014年7月2日转给原告的5万元��2013年4月15日,XXX用原告的银行卡在卡曼数码处刷卡25260元,2013年5月6日,XXX给原告转帐92000元。被告XXX与汪红兴201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3日离婚。位于荆门市月亮湖路30号的房屋系汪红兴婚前购买,婚后办理房产证时登记为XXX与汪红兴共同共有。本院认为,被告XXX向原告何小芬借款并出具借据,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XXX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出借的本金及利息认定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向被告出借的本金为40万元。关于利息,原告自认2015年2月13日之后收到35000元,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2013年5月6日支付667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40万元从出借之日到2015年2月13日之间的利息按月息4%计算共计24万元超过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第一笔借款10万元,2013年5月6日,被告XXX偿还66740元,从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5月6日按上述法律规定的月利率3%计算利息应为18600元(100000元×3%/30天×186天),抵扣超付的利息后本金为51860元(100000元-48140元),从2013年5月7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15年2月13日为21989元(51860元×2%/30天×636天),则本息合计为73849元。第二笔借款20万元,从2014年1月30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2月13日利息为49733元(200000元×2%/30天×373天),本息合计为249733元。第三笔借款10万元,从2014年7月30日计算至2015年2月13日利息为12867元(100000元×2%/30天×193天),本息合计为112867元。三笔借款本息合计为436449元,扣除原告自认被告后来偿还的35000元,被告还应偿还原告本息为401449元。关于汪红兴应否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被告汪红兴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上两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除外情形,且被告XXX辩称借款系赌博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汪红兴应对XXX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汪红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小芬借款本息合计401449元;二、驳回原告何小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原告何小芬负担1900元,被告XXX、汪红兴负担3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海慧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7040104000898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司荆门金虾支行。审判员 赵香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立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