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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周美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芬,吕根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周美芬,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吕根学,男,1954年8月8日出生。周美芬与吕根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0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美芬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根学按照民事调解书偿还借款等各项费用共计10096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吕根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吕根学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吕根学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周美芬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吕根学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吕根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周美芬申请执行的案款1009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吕根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029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福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