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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4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顾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顾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998号原告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泾路18号1幢。法定代表人吴健,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勇。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诉被告顾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腾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