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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树林与陈杰、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林,陈杰,孙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陈杰,男,民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被执行人孙秀丽,女,民族、职业、现住址均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杰、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5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