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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马德美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818号原告马德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平、吉莉,江苏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迎春西路69号。负责人俞泽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志勇,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美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德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剑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