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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蔡宏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695号罪犯蔡宏文,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穗黄法刑初字第7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宏文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蔡宏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宏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5年1月、8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宏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宏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