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3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与马天玉、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亭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马天玉,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亭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9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负责人李晨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亭,该行职工。被告马天玉,女,易县,村民。被告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亭,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亭,女,易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与被告马天玉、易县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亭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术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相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