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迎年(刘英年)与陈店宁(陈殿宁)劳动争议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迎年,陈店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8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迎年(刘英年)。被执行人陈店宁(陈殿宁)。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迎年(刘英年)与被执行人陈店宁(陈殿宁)劳动争议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8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跃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曼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