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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赵德新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德新,男。2015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经宁强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同月15日由宁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强县看守所。辩护人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宁强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德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陕0726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德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德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德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德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德新撤回上诉。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刑初37号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军林代理审判员  陈朝阳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