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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小娟诉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就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娟,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1866号原告李小娟,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丹。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松光。被告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百涛。共同委托代理人郝丹,女原告李小娟与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娟的委托代理人苏丹,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郝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娟诉称,2014年10月21日,其与二被告签订西北轻工(大明宫)批发市场投资协议,其向第一被告的批发市场借款15万元,期限为1年,并约定了投资回报的时间及数额,第二被告承担担保及督促等责任。该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案件。至今,其未收到任何款项,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其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主张的请求错误。原告所主张的15万元本金系由上期投资款所转存,由上期投资款本金及利息所构成。因此实际投资款金额并非原告所主张的15万元。经审理查明,第一被告作为甲方、原告李小娟作为乙方、第二被告作为丙方,于2014年10月21日签订了西北轻工(大明宫)批发市场投资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自愿以取得并闲置的拆迁补偿款对甲方兴建的西北轻工(大明宫)批发市场批发市场进行投资,投资数额为15万元,期限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投资期满,甲方应向乙方归还全部的投资款,并结清相应的投资固定的回报,回报每半年支付一次;投资期满一年的回报以乙方实际投资的天数及金额按月2%计算;乙方不承担投资项目的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权益由甲方承担和享有,与乙方无关;丙方担保并监督甲方按约定支付乙方的投资款、回报及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第一被告收取原告的投资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后因原告索款未果,故于2016年3月7日诉至本院,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西北轻工(大明宫)批发市场投资协议、收款收据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西北轻工(大明宫)批发市场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原告未参与被告项目建设的管理,也未承担经营风险,没有付出资金以外的劳动,虽然协议上写明原告投资,但双方的行为和资金的往来,更符合借贷关系,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被告虽称该协议中的15万元系上期投资款的本息合计,但未提供证明。现原告主张返还借款15万元,于法有据,本案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月息2%,对此被告予以认可,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案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第二被告的担保责任,未在协议中进行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该协议中约定借款于2015年10月20日期满,原告于2016年3月7日诉至本院,未超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对原告主张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本案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小娟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4年10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二、被告西安新百花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1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于支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敏丹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志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