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匡增盛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匡增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执行人匡增盛,男,…….。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匡增盛申请支付令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督字第21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匡增盛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刘云华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佩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