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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建生与被执行人闵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生,闵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847号申请执行人林建生。被执行人闵亮。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林建生与被执行人闵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闵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建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闵亮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3460元及利息、执行费101元、诉讼费10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阿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