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广健与青岛智汇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彤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健,青岛智汇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彤,王光善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608号原告刘广健,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青岛智汇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甲中海大厦706户。法定代表人王彤,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王彤,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王光善,男,195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健诉被告青岛智汇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彤、被告王光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青岛智汇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市北法院辖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刘广健提交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但合同中未注明合同履行地,属约定管辖不明确,应依法确认管辖法院。本案被告青岛智汇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王彤、被告王光善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被告青岛智汇量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夏 健审判员 张大庆审判员 张瀛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雅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