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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民终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与江苏昆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昆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许卫,徐梅娟,祝德年,蔡圣银,赵海,扬州市星亚机械配件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昆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吉安大厦2-101室。法定代表人康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住所地在扬州市兰苑B区20幢115室。负责人潘丰,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梅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德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圣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星亚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麾南村。投资人祝德年。上诉人江苏昆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邗江支行、许卫、徐梅娟、祝德年、蔡圣银、赵海、扬州市星亚机械配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民初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向其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松审判员 陈少君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