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福来、丁婷与被申请执行人沈幼明劳务费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福来,丁婷,沈幼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9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沈福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丁婷,女,汉族。被执行人沈幼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沈福来、丁婷申请执行沈幼明劳务费用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工作人员多方查询被执行人沈幼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标的为54000元,已执结11813.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2执4号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磊审判员 何 辉审判员 杜鸿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双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