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建华申请执行王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霍煤集团露天煤业机电修配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强,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王建华申请执行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