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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建华申请执行王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霍煤集团露天煤业机电修配厂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王强,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王建华申请执行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霍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