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字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字537号之一原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风志审 判 员 曹政亮代理审判员 梁 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