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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字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字537号之一原告:董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李风志审 判 员  曹政亮代理审判员  梁 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