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方丽华、方浩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方浩,方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方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方丽华,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方浩、方丽华未能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法行审字第313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以(2016)湘1322执217号立案执行。根据(2015)新法行审字第313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需缴纳社会抚养费21264元及案件受理费218元、执行立案费222元,共计217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方浩、方丽华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方浩、方丽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且申请人亦申请暂缓执行。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法行审字第3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洁审 判 员 游正光审 判 员 邓湘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龚杰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