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723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朱新霞与魏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霞,魏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723民初381号原告朱新霞,住博乐市。被告魏涛,住博乐市。本院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新霞诉被告魏涛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2016年6月27日原告朱新霞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妥善处理双方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朱新霞承担。审判员张春梅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丽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