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昝华德与张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华德,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昝华德,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昝华德与张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执行人张伟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