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陈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3执553号移交执行单位:信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魏,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517),住址高州市。本院立案执行陈魏刑事罚金一案,依本院作出的(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魏应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陈魏未按判决指定期限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2日主动移交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信宜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3执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允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