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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俞法根、董富娣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38号申请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俞法根、董富娣、俞晓峰、俞晓清、杭州金格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678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富阳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1257.37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394元,执行费26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晓清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对俞晓清名下的位于本区孙权路231号1603室房产本院另案于2016年5月26日已移送评估。对俞晓峰名下的位于本区后拔路266号101室、201室于2016年4月25日已移送评估。对杭州金格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处置之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63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章 成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