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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与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特19号申请人: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佩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庆,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任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北仲裁委员会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淮仲裁字第15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庆,被申请人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立胜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庭前与被申请人淮北鲁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核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经核对,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故申请人当庭提出撤回撤销仲裁申请,并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春茹审 判 员  闵松龄代理审判员  侯 丽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