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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兵与刘俏俏、张丽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刘俏俏,张丽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2700号原告刘兵,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代理人孙礼法,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俏俏,男,1985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张丽丽,女,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刘兵与被告刘悄悄、张丽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维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礼法,被告刘悄悄、张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兵诉称,2009年7月,原告欲购买明珠苑3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由于原告单身享受不了政府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两被告的户口购买房屋能省一笔钱。原、被告协商由被告出面购买,并于2009年7月28日签订协议。现原告小孩上学需确认学区位置,多次找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事宜,被告一直拒绝办理,故具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明珠苑3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房产证号:××号)的过户手续,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原告当时用我们的名字购买涉案房屋是事实,当时也省下了一笔钱,我们也不要这笔钱,同意于2016年9月1日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刘悄悄系叔侄关系。2009年7月24日,原告以两被告的名字购买灌南县明珠苑3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一套,房屋价款181491元,原告首付款36491元,余款用涉案房屋在中国农业银行灌南支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涉案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2010年8月,涉案房屋交付原告,现由原告居住使用。因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09年7月2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原告)于2009年7月24日在灌南明珠苑购买3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一套,购买房屋的首付款、按揭贷款及其它费用均以乙方(被告)名义,而实际由甲方支付,房屋接受后,待房产证办理完毕,房屋产权属甲方所有等内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涉案房屋抵押在银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房屋交接验收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物业费票据、返还贷款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房屋产权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资格,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本案中,原告以两被告的名字购买位于灌南县明珠苑3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并交纳房款等费用,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涉案房屋虽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但实际所有人系原告,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其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位于灌南县明珠苑3号楼3单元101室房屋(房产证号:××号)属原告刘兵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兵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屠维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英姿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