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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沈冬亮与马明昌、姜华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冬亮,马明昌,姜华菊,马明超,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沈冬亮。被执行人马明昌。被执行人姜华菊。被执行人马明超。被执行人马超。申请执行人沈冬亮与被执行人马明昌、姜华菊、马明超、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837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08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泽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