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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焦晶与田忠站、牛皋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忠站,焦晶,牛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忠站,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晶,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宁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皋,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宁市高新区。上诉人田忠站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田忠站以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忠站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忠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上诉人田忠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纯子 微信公众号“”